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和扶持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在生态公益林经营范围内的宜林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等区域植树造林;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地、残次林进行补植和封育,逐步提高森林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