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置换、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取得非国有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建设生态公益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