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消费者请求调解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理由;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