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五十一条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消费者请求调解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理由;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