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五十条有效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采取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权益争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