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五十二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的投诉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消费者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查询的事项,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