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收据、购物卡、服务卡、保修卡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能即时出具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消费者,消费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