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者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条件提供的商品、奖品,以及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质量,并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对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商品,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前告知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