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擅自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消费者不认同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变更、减少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原约定履行,确实无法履行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