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销售或者服务前,向消费者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办法。经营惊险娱乐项目的,还应当告知消费者惊险娱乐项目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