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条有效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或者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经营惊险娱乐项目的,还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案。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护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