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必须在醒目处明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