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七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不得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的陈述和欺骗性的演示、劝说等消费诱导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