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街道。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指城市、建制镇(乡)所在地的集中供水。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比照城镇供水执行。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中供水,指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上,未达到城镇供水标准的农村供水。农村分散供水指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农村地区通过泉水、地下水等分散式水源供水。
本条例所称住宅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指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用户注册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