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