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窃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补缴水费外,并处补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