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