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供水单位对城镇住宅供水设施实施统一维护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安全防范等制度,确保供水设施完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人员,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向用户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