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中供水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理主体。鼓励专业化供水单位投资运营管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