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农村集中供水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理主体。鼓励专业化供水单位投资运营管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