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组织中介机构、专家、用户对城镇供水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保障城镇供水的质量和效率,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