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严格保护地下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