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严格保护地下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