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