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地区地震灾害防治能力,加强地震风险普查及防控,强化城市活动断层探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