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