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