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四十七条有效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