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