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