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机构、矿山救援、交通、水利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行动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