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抗震加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