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村村民;在农村住宅建设中推广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能力的住宅。
村镇住宅小区建设、库区移民、灾区重建和"造福工程"等住宅建设项目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