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否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