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鼓励法人、其他组织与个人以捐赠、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