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鼓励法人、其他组织与个人以捐赠、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