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五条有效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