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划要求营造防护林的,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营造;逾期不营造的,处营造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