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林木毁坏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其他防护林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毁坏林木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其他防护林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