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护林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防护林经营管护者对其经营管护范围内的防护林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