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科学论证,在具备游览条件的防护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得破坏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样性。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