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地或者改变防护林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地或者改变防护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