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防护林内实施筑坟、挖塘、采集植被或者矿物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内实施砍柴、毁苗、放牧等损坏防护林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