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林地上的防护林采伐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防护林的采伐,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采伐防护林,确需采伐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进行抚育间伐、更新采伐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更新采伐应当采取择伐和渐伐方式,禁止皆伐。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