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防护林规划范围内安排的水土保持、水利、港口、码头建设等项目投资,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及防护需要,安排资金用于防护林建设。

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