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按照防护林规划负责用地范围内防护林的营造、更新和管护。

河流、水渠、堤坝、铁路公路两侧,水库周围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防护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防护林规划组织营造、更新和管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