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开发沙荒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划营造防护林。受风沙危害的农田应当建设农田林网并纳入防护林规划,按照不少于受害农田面积的百分之三组织营造防护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