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开发沙荒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划营造防护林。

受风沙危害的农田应当建设农田林网并纳入防护林规划,按照不少于受害农田面积的百分之三组织营造防护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