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下列沿海基干林带按照国家有关特殊保护林带的规定保护和管理:(一)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岸上延伸二百米;(二)在泥岸地段,从适宜种植红树林或者能植树的滩涂起,或者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陆地延伸一百米;(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