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下列沿海基干林带按照国家有关特殊保护林带的规定保护和管理:

(一)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岸上延伸二百米;

(二)在泥岸地段,从适宜种植红树林或者能植树的滩涂起,或者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陆地延伸一百米;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