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沿海基干林带、农田林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营造、更新,并提供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防护林规划具体负责防护林的营造、更新和管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