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他用途的加气充装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