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他用途的加气充装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