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