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