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家政服务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按照规定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录入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信息;
(三)向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相关信息;
(四)接受并协调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建立家政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参加体检,并承担费用。鼓励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心理状况筛查和心理咨询辅导。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