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人员建立的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身份信息;

(二)从业经历、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信息;

(三)健康证明、体检结论查询结果信息;

(四)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的本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信息以及信用信息等查询结果信息;

(五)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家政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等;

(六)家政服务评价、服务纠纷及其处理情况;

(七)参加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以及理赔信息;

(八)建立工作档案所需的其他信息。

有关单位应当为核实家政服务人员信息依法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